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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27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《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办法》《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》《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》和《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》,构建起覆盖我国全环节输配电价监管的制度框架。该举措围绕"管住中间、放开两头"的电力体制改革核心原则,旨在规范输配电价核定工作,强化对省级电网、区域电网、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的成本监审机制。

四项办法均以成本监审为基础,明确界定了输配电价成本构成要素、成本核定方法和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范围,强化了对电网企业的成本约束。跨省跨区输电工程采用"经营期法"核定电量电价,区域和省级电网实行"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"的定价模式,推行容量电费与电量电费相结合的两部制电价结构。
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
在跨省跨区工程定价框架中,明确规定实际利用小时超过核定水平带来的新增收益,30%由电网企业留存,70%专项用于支持新能源跨区输送,体现了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的政策导向。文件还指出,未来可探索适应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需求的两部制电价、单一容量制电价等机制。
强化电网企业效率激励
明确成本分摊机制
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向省级电网分摊,省级电网通过输配电价向终端用户传导,形成"谁受益、谁承担"的成本分摊链条。跨省跨区工程线损盈亏由购电方承担或分享,进一步体现权责对等原则。

成本管理将更趋精细化,对资产和业务核算提出更高要求。同时激励企业通过提升运营效率、优化投资获得合理收益。
跨省跨区输电定价机制与利益分享机制的优化,有助于促进新能源更大范围消纳,提升外送经济性。
定价透明度将提升,成本分摊更趋合理。长期看有助于形成反映真实供需和成本的价格信号。
区域和省级电网输电价格的明确,为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和现货市场运行提供了更稳定的价格基础。

四项办法的出台是深化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,不仅完善了输配电价体系,更为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、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。未来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推进,电力输电定价机制将持续演进,容量电价、输电权交易等创新模式有望逐步落地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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